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诱骗签订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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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触犯法律 被执行人欠债后,为了躲债搞失踪,让债权人找不到他,或者法院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 1,我在起诉对方后,对方卖掉当初法院说执行不了的房产,(对方卖掉当初法院说执行不了的房产是法院的说的)是不是转移财产? 2,我在起诉对方后,对方注销掉原有公司,另以其弟为法人注册公司,经营一样的业务,(这个线索是法院告诉我找不到对方人,我查到的)是不是转移财产? 3,对方卖掉原有房产,对方注销掉原有公司,另以其弟为法人注册公司地址竟然是在同一个小区,同一个苑,相同的楼层,(那个公司法人没有对方,但对方是经理,经营的业务和原有公司一样的业务)是不是恶意转移财产? 总结; (1) 和解协议受害人当事人手里没有受害人签字,就算法院的有双方签字还算什么和解协议。 (2)执行人员主导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算什么和解协议? (3)你们现在以时间为由拒绝撤销和解协议,那也是因为你们法院执行人员主导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责任在你们。我要求撤销,为什么不给撤销? (4)换个角度看,本身协议有一方当事人手里的没有签字,协议内容有损他人公民合法权益,还有法院执行局的主导诱骗当事人,协议的最基本格式都不对,那个所谓的和解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撤销都不用,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方。 综合这么多理由;,不管是从感情上还是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我说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手主导的所谓的和解协议——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不对吗不是吗 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芮铭珍院长为我主持公道 本人联系qq 847962083 2017年7月4日 |
三;法院某些人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 法院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违反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就是与申请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的,就寻找借口,故意拖延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法院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个人意愿,要求推翻和撤销。 带有欺骗性 并且法院很狡猾,他们不盖章,不承担责任 今后出责任,都推到当事人 性质很恶劣 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 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 总结;法院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个人意愿,要求推翻和撤销。你们也不予准许。 |
第二次网上求助--不合法的和解协议 法律法规视角解读不公平协议 1;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 问题1,那执行庭的和我父亲说这句话又是什么呢??变相胁迫有没有? 问题2;还有就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我爸签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我们注意到,在该条规定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不论这里的当事人是仅指被执行人还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甚至包括与和解协议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不能是和解协议,而只能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即使法院参与了,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参与,包括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促成以及对和解协议的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都不代表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2;、协议不让我家人以后起诉,难道不是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解决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协议的结果,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所以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借达成和解协议规避现行法律,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即使出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亦为法律所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既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也可以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或者减少某些权利,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 和而不解的情况的预防。一是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二是要防止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部份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并非真心与申请人协商,而是借和解名义拖延时间,适机转移财产。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对被执行人有低价处理财产,将房屋、汽车等财物过户给他人等逃避执行行为的,执行人员应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在执行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也不应主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告知申请人采取解除措施后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尽力防止其后恢复执行时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4;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我在问我爸回想官司的时候提到的,法院给我看的收据是司法救助的收据)。这是完全履行协议吗?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从和解协议的格式上面也存在问题; (1)原告当事人手里的和解协议,只有对方的签字,没有原告的签字 (2)和解协议应该注明;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 一份,内容相同。我手里的和解协议没有注明这些 6;和解协议内容涉嫌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让当事人对原法院判决书申诉 上访 7;纵观和解协议内容,全是站在对方的角度, 8;法院作为中立的位置,又是执法懂法的,看到这种和解协议竟然催的让被告当事人签和解协议,还说;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难道如(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的原因)里面所言。 第二次总结;我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认定不合法的和解协议为由要求你们撤销和解协议,你们以时间问题不给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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