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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回收废品者孙文光获罪 法院判决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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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09:4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叫高玉洁,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人,汉族,职业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系本案安图县振兴废品收购站业主孙文光的家属。现向各有关部门反映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罔顾法律和客观事实,枉法裁判,制造冤案,作出(2016)吉242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将无辜的公民孙文光判刑十年,在此呼吁各级领导关注本案,督促上级法院认真调查孙文光案,尽快纠正错误,实现司法公正,还其一个公道。
  一、本案案情简介
  在吉林省安图县从事废品回收的孙文光,2007年至2012年底挂靠在延边顺达报废汽车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做报废汽车生意,是延边顺达公司安图县的报废汽车回收点,每年按时向顺达公司缴纳管理费。
  2010年6月,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十部委下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文件,顺达公司召集延边州八个挂靠分支机构回收站负责人(其中包括孙文光)会议,会上传达了十部委的会议精神,布置收购报废老旧汽车(包括黄标车),要求各回收站除了拥有报废老旧车外,还需要有新车手续,之后,把材料汇总到顺达公司审核备案,再由顺达公司派出专职人员带领各县市回收站具体经办人到延边州商务局市场处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文件要求,新旧车主必须是同一个人的名字,而回收站当时只收购了废旧汽车,还需要补充新车车主购车手续。
  在具体办理申报过程中,经延边州商务局市场处负责人黄某授意,顺达公司人员现场指导,各个回收站从部分新车主那里转让得到新车手续(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再以新旧车主名义签订一个购车协议,基本符合新旧车主同一个人的条件后(即无需审查车辆登记实际户名),变通通过审批,获取到相关补贴。后来孙文光以涉嫌诈骗被捕。
  公诉机关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期间,孙文光利用国家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机会,通过采取在安图县等地回收老旧机动车进行报废,借取新车购车手续并伪造新旧车主之间的购车协议的手段,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申请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共计骗取35台车辆的补贴资金,数额为61.2万元。
  2016年7月18日,汪清县法院作出(2016)吉24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
  2016年11月24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刑终10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5月16日,汪清县法院作出(2016)吉242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孙文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孙文光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1、孙文光是以顺达公司的名义和资质,从事废品回收生意,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从挂靠法律关系看,孙文光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是涉及诈骗犯罪,也是企业犯罪。
  2、孙文光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的故意,他的行为,均是按照顺达公司的具体要求,是在商务局经办人授意下进行的。
  涉案的有关购车协议得以通过延边州商务局审批过关,这种做法和结果,不是孙文光事先的意思表示和主观故意,孙没有能力左右和支配补贴的审批,这完全是延边州商务局有关人员出谋划策所致。
  在孙文光诈骗一案的庭审中,检方宣读了延边州商务局主办原业务的负责人黄某的证言材料。他承认指导让孙文光写新旧车主购车协议的。根据黄的证言,以及审批机关发放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完全可以证实当初国家政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变通方式,不是孙文光主观故意所能改变的,全部审批过程是由延边州商务局个别经办人员操控办理。
  事实上,孙文光只是一个靠废品回收谋生的普通人员,是受顺达公司和商务局工作人员指挥和支配的角色。他做为个体,客观上也根本无法独立实现和完成整个诈骗的过程,一审法院将骗取以旧换新补贴的行为全部归责于孙,是极其不公平的。
  3、国家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下发的文件,明确要求新旧车主必须是同一个人,而延边州商务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擅自放宽了这一限制条件,由此所引发的责任后果,不应归罪于孙文光一个普通的废品回收人员。
  4、从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下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文件看,延边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是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责任主体,以上部门负有对申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审查责任和义务,即车主的申报、申领是否符合条件均归上述部门进行审查。上述部门理应现场核实新旧车主身份是否统一,其疏于严格把关和审查,放宽条件,导致本案发生。现在,司法机关对于一个废旧汽车回收人员追究责任,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
  三、本案对重型车与小型废旧汽车回收政策适用不当问题
  一审汪清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文光诈骗涉案金额61.2万元,主要因为其回收的大重型汽车补贴款被警方列入违法资金,占比90%以上。而事实上一审判决的政策依据是不充分的。按照国家对旧车报废更新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从2011年开始国家已经放宽政策,“重型载货车不需要更新,即不需要购买新车,就可以办理财政补贴手续”,详见《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建函【2011】651号)、《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8号)。
  上述文件精神在延边州各县市贯彻执行过程中,尤其司法机关办案适用政策时出现严重偏差。敦化市法院在审理伏某、王某涉嫌新旧汽车报废补贴诈骗案中(详见[2016]吉240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检方将警方认定的有关大重型汽车的违法补贴款已从涉案金额中予以剔除,并且司法机关已经及时将原认定和收缴的违法资金,退还给了涉案人员。敦化市法院根据文件精神将大重型汽车补贴款不计算在违法资金范畴,也不做为量刑依据,但是同一辖区,同属于延边州的安图县公安局、汪清县检察院、汪清法院却将重型车补贴计算在孙文光的违法资金内,导致孙文光遭重判。为何同一个政策,在延边州的两个县市,被解读成各自不同的版本,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四、本案对孙文光刑罚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对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理解错误。造成适用法律不当。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而本案一审对于孙文光的刑罚处理,没有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原审法院(2016)吉242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第13页第7-14行“关于孙文光及我们家属提出的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孙文光构成犯罪的事实中,应扣除重型货车的数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政策性文件并非刑事犯罪定罪处罚依据,……至于重型车不需要购置新车即可获得补贴的政策性文件是在其犯罪之后发布的,诈骗行为已经终结,故对这一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我们家属认为,有关重型车不需购买新车政策性文件恰恰是本案孙文光是否“从旧兼从轻”原则之关键。政策文件规定已经明文放宽,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大型车补贴资金就应从违法资金中扣除,应仿效敦化市司法机关的判例,纠正适用法律不当问题。
  另外,上述判决书认评判意见,对“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时限界定存在理解误区。孙文光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政策文件下发之前,但是一审对其追究刑责是在政策文件下发之后,故对其定罪量刑应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一审法院判决不采纳辩解及辩护意见,是违背有关法治精神的。
  五、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书近乎复制原审判决
  本案是由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刑终101号刑事裁定撤销汪清县法院(2016)吉24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的案件,中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孙文光“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而本次一审法院重审该案时,仍然在事实和证据没有任何增加、改变的情况下,原封不动的照搬对孙文光做出有罪判决,与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刑终101号刑事裁定要旨相悖,明显对抗和弱化上级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孙文光一案,汪清县法院(2016)吉242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希望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认真调查该案,实现司法公正,改判此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反映人:高玉洁
    201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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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21 09:33:11 | 只看该作者
调查什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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